民法典合同订立与格式条款审查考点速记
科三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 · 旅游业与旅游常识 · 更新于 2026-10-16
一句话: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形式;两种以上解释作不利于提供方解释;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!去练同类题 ›
带团与日常最常接触的《合同编》,电子邮件算书面形式吗?格式条款如何审查?争议怎么解释?一张图流程全吃透!
核心考点
合同订立核心规范拆解:
- 合同形式分类:书面形式(合同书、信件、电报、传真、电子邮件/数据电文等)、口头形式(电话联系属于口头!)、其他形式。
- 法定八项一般条款:当事人名称/住所、标的、数量、质量、价款/报酬、履行期限/地点/方式、违约责任、解决争议的方法(保密条款不是法定一般条款)。
- 格式条款提供方两项义务:负有“提示”与“说明”义务;若未履行导致对方未注意的,对方可主张该条款“不成为合同内容”!
- 格式条款绝对无效情形: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。
- 解释规则阶梯:按通常理解解释;有两种以上解释时,作“不利于提供方”的解释;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,“非格式条款优先”!
易错点
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形式;两种以上解释作不利于提供方解释;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!
练一道
依据《民法典》,下列不属于合同基本条款的是( )。
- A. 数量、质量
- B. 保密条款
- C. 标的
- D. 价款
查看答案与解析
答案:保密条款
《民法典》第470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、标的、数量、质量、价款报酬、履行期限地点方式、违约责任、解决争议的方法。保密条款是特别条款,不属于法定基本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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